| 序號 |
政策內容 |
政策依據 |
政策時限 |
享受主體 |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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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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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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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
| 2 |
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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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
| 3 |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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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
適用本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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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
| 4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第二條“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調整為“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2022年6月30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 |
2022年6月30日前 |
符合條件的大型企業辦理存量留抵稅額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
| 5 |
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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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退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
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
“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六大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
| 6 |
對購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內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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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 |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
| 7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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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適用3%征收率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
| 8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39號)第七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納稅人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
| 9 |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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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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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
| 10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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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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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
| 11 |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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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本政策享受主體的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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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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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50%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關于貫徹落實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公告 2022年第1號)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
國家稅務總局鄯善縣稅務局 |